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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商务局,省直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大力实施出口名牌战略,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出口名牌,是我省增强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2005年,我省评比出了首批20个湖北出口名牌企业,并确定了20家出口名牌候补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自主出口名牌建设,推动出口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我厅决定以商务部2007-2008中国出口名牌评审指标为指导框架,开展“2007-2008年度湖北出口名牌”商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设立湖北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省商务厅厅长任评审委主任,分管副厅长和武汉市外经贸局局长任评审委副主任,厅办公室、外贸处、规财处、机电处、技术处、公平贸易处、加工贸易办、监察室、外资审批处、市场处负责人以及荆州、宜昌、黄石、黄冈、襄樊、孝感、荆门、鄂州等市商务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委员。评审委在我厅外贸处设立评审委办公室,负责湖北出口名牌评审的日常业务工作。 二、评审条件 申请“湖北出口名牌”商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湖北省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通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企业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注农产品出口额不低于6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国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均已注册自主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九)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评审标准 对达到资格条件的企业,按百分制评审指标打分,具体指标如下: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 1、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使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 3、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 4、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每通过一类认证(如前述,共三类,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累计不超过15分。 (三)市场营销和消费者认可(4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达到800万美元(其中:农产品出口达到6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20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累计不超过5分。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占有率。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进行排名(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地区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出口额大小排名),排第一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省级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省商务厅、省质检局、省工商局;获得各项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2005年—2007年。 曾获得“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或“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一个荣誉称号得6分;曾获得一个省级荣誉称号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多不超过15分。 四、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湖北出口名牌商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统计报表(加盖会计事务所或会计部门公章方有效);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及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等的证明材料。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七)专利证书; (八)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 (九)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参与国改、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06年)及前一年度(2005年)海关统计出口额证明。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 (十三)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注册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五、评审程序 各市州、省直管市商务局负责本地区企业的申报工作,汇总并初审企业申报材料;省直各进出口企业直接申报,于2007年6月25日前报我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外贸处),逾期不再受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并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后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终审确定“湖北出口名牌”并颁发证书。 请各市州、省直管市商务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文件精神传达至有关企业并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指导和推动企业争创出口名牌。 特此通知。
联系人:葛翔、曾云峰、陈冠兰 电 话:027-85778870、85774084
附:1、湖北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湖北出口名牌商品申请表 3、评审工作时间安排 4、商品类别(按照海关进出口税则分类)
二OO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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