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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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共29项)
2007-1-9   来源:   点击次数:

第一类  生猪屠宰管理(4项)
 
(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
法定依据:1、国务院1997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国家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具体条款: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2、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1、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①在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②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猪屠宰违法事实,进一步核查的;③有关部门移送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④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2、调查取证。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查处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主要内容有:①物证;②书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陈述;⑥调查笔录;⑦现场检查笔录;⑧鉴定结论。3、行政处罚的决定。①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简单的,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按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②一般程序。对违法事实情节复杂或较为复杂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超出简易程序范围的,按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③听证程序。对责令停止屠宰活动的、对罚五万元以上的或对建议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4、执行。《生猪屠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实施机构:咸宁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咸宁市市直和县市区生畜屠宰管理稽查队
备    注:
 
(二)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法定依据:1、国务院1997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国家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具体条款: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2、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咸宁市市直和县市区生畜屠宰管理稽查队
备    注:
 
(三)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法定依据:1、国务院1997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国家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具体条款: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2、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六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执法程序:同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咸宁市市直和县市区生畜屠宰管理稽查队
备    注:
 
(四)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法定依据:1、国务院1997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国家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具体条款: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国内贸易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它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执法程序:同生猪屠宰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生猪畜禽屠宰检疫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咸宁市市直和县市区生畜屠宰管理稽查队
备    注:
 
第二类  成品油市场管理(14项)
 
(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三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罚意见(处罚数额较小的按简易程序办理);3、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对方有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权力);4、结案报告。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二)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三)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违反本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法定依据:1、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湖北省政府令2001年209号《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2、《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而擅自开展成品油经营的或者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加油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建设,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四)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五)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销售走私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六)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七)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八)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九)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法定依据:1、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湖北省政府令2001年209号《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1、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2、《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批准证书确认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省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批准证书。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十)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十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1、隐瞒真实情况;2、提供虚假材料;3、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1、隐瞒真实情况;2、提供虚假材料;3、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十二)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注:指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十三)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法定依据:湖北省政府令2001年209号《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而擅自开展成品油经营的或者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加油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或建设,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十四)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这里“之一”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执法程序:同成品油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内贸发展科
备    注:
 
 
 
第三类  酒类流通管理(6项)
 
(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酒类经营者违反“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管理规定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内容: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内容: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内容: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1、酒类违法行为接受调查通知;2、酒类商品违法案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3、酒类商品违法案件送达回证(酒类商品暂扣通知书);4、酒类商品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5、酒类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6、酒类商品违法案件结案审批表;7、违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8、酒类商品取样鉴定委托书;9、酒类违法案件移送书;10、酒类违法案件商品暂扣通知书。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酒类专卖管理科
备    注:省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二)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 酒类经营者违反“酒类流通随附单”管理规定和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复印件、未建立台帐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内容: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本办法规定的《随附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内容: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执法程序:同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酒类专卖管理科
备    注:省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三)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的和对酒类商品在储运过程中未采取卫生、安全等措施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内容: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十七条[第十七条内容: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同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酒类专卖管理科
备    注:省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四)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酒类经营者违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管理规定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内容: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酒类专卖管理科
备    注:省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五)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酒类经营者批发、零售、储运有害的、仿造的、侵权的、掺杂使假等酒类商品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内容: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程序:同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酒类专卖管理科
备    注:省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六)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酒类经营者未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5年第25号《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内容: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同酒类流通管理行政处罚第一项。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酒类专卖管理科
备    注:省商务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具体的执法程序。
 
第四类  市场建设管理(5项)
 
(一)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协助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开展违法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拍卖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1、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项内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2、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条规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项内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3、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内容: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应当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内容: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会前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由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2、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市场体系建设科
备    注:
 
(二)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对典当行违反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进行处罚
法定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管理办法》
具体条款: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八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一)、(三)、(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项内容: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内容: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外投资。]或者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内容: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内容: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内容: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内容: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比例进行管理:(三)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具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四)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罚意见(处罚数额较小的按简易程序办理);3、下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对方有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权力);4、结案报告。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市场体系建设科
备    注:
 
(三)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
法定依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内容: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第九条内容:兴建大中型商业网点,须经当地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批。),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执法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罚意见(处罚数额较小的按简易程序办理);3、下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对方有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权力);4、结案报告。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市场体系建设科
备    注:
 
(四)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
法定依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罚意见(处罚数额较小的按简易程序办理);3、下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对方有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权力);4、结案报告。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市场体系建设科
备    注:
 
(五)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处罚项目):擅自转租配套商业网点用房或改变其用途的
法定依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1997年《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
具体条款:《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转租配套商业网点用房或改变其用途的,
由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主管部门收回其使用权。
执法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材料,提出处罚意见(处罚数额较小的按简易程序办理);3、下达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之对方有要求申请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权力);4、结案报告。
实施机构:咸宁市商务局
执法岗位:市场体系建设科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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