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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试点县(市、区)商务(经济商务)局、商业总公司:
现将鄂商建[2006]88号和商建字[2006]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文件精神和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将由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发放,各试点县(市、区)商务(经济商务)局、商业总公司和试点企业不可自行制作“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
二、各试点县(市、区)商务(经济商务)局、商业总公司要认真做好辖区内“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不可悬挂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
附件:1、省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通知》的通知;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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