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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申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3-3   来源: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经济)商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 [2006] 1号)、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和省商务厅的文件精神,为继续完善农村市场体系,方便农民消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本地农村经济全面、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我市继续推进和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工作,要求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地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请求政府支持,迅速启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申报工作。
      二、对要求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县(市、区),要认真填写《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县申请表》(附表一)中所有资料。
      三、各地要按商务部通知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大型流通企业申报试点企业,对符合试点条件并要求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大型流通企业,按要求认真填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企业申请表》(附表二)中所有资料。
      四、申报试点的县(市、区),在报送材料中应附县(市、区)政府支持这项工作的公函。
      五、申报试点县(市、区),必须成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六、对已纳入试点县(市、区)的试点企业进行资格重新认定,根据省商务厅的要求,各试点县(市、区)要组织试点企业认真填报《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企业申请表》(附表二)中所有资料。
      七、所有资料请形成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本于3月12日以前报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
      八、需了解详细情况,请登陆商务部网站中的市场建设司子网站,或与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联系。
      联系电话(传真):0715-8256277
      联系人:刘华山    刘  明
      附件:1、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
               2、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县申请表
               3、2006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新增试点企业申请表
 
 
                                                          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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