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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 2、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申报材料 (一) 新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行(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 申报变更需提供材料: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报告 2、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与外商签订的变更合同(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变更申请表》 5、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三) 申报内销必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以前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需要提供材料: 1、详细陈述已核销情况和转内销原因的内销申请报告(原件) 2、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正本) 3、加工贸易进口合同(复印件) 4、《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正本) 5、《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正本) 6、申请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金额) 7、有关文件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四) 申报核销提供材料: 1、原加工贸易批准证书(复印件) 2、海关进口核销单(复印件) 3、《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经办人员受理申报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存在问题的,当场或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全的全部内容; 2、经办人员正式受理报批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经办人员通知申报单位领取批文或上报文件。 四、服务承诺 自收齐规范性的申报文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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